应该修改物业条例,对前期物管进行限制,物业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前期物管是开发商招标来的。不是业主们真实意思的表示。
而通过业委会罢免,增大了业主的责任。
毕竟一个既定的物业,一个大概率因为物业孝敬而偏袒的街道和社区,加上业主当中因为物业得到好处的(比如物业帮助群租的)都是妨碍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表达的因素,也是物业问题久拖不决的关键。尤其是有些小区,十年后都未必有半数业主到位。
所以应该修改物业条例,规定前期物业,两年后得向业主报告业绩,同时停止存在,除非征得业主的同意继续任用,哪怕业主入住不到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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