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31 15:51 作者:二二卑斯
盛松成、龙玉、陈玺:通过税制改革提高地方政府促消费的积极性,盛松成司长对7.9降准的点评
大力提振消费是全面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置于政府主要工作之首。
但也要看到,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面临较大资金约束,地方财政受到债务累积和房地产市场下行的拖累。而发放消费补贴本身需要耗费较大财力,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透支未来消费需求。
我们认为,可以从财税制度层面着力,建立地方政府促进消费的良性激励机制。这从长期看,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充分释放我国统一大市场潜力。
参考国际经验,我们建议:
一是在增值税分配方式上更加侧重向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同时提高转移支付的精准性;
二是加快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通过消费税改革推动绿色、智能、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发展,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
一、进一步释放我国消费潜力可能面临财税制度的制约
以增值税为例。目前我国增值税分配仍以生产地原则为基础,尽管这一安排在投资主导阶段有效支撑了地方政府财政,但在消费驱动逐步成为主要增长动力的新阶段,其局限性日益突出。
由于生产地政府取得其分享的增值税收入,消费地居民实际负担其所购产品和服务中包含的增值税,造成地区间税收和税源的背离。这种安排还带来了激励扭曲: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抑制了地区间产业有序转移,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此外,平台经济发展也为增值税的合理分配带来挑战。平台经济模式下,一方面,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的情况更加显著,另一方面,消费行为分散但税收集中在平台注册地(多为发达地区),更是给地区间增值税横向分配的不合理带来双重压力。
目前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中缺乏对消费地的直接补偿,主要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缓解矛盾。但一般转移支付机制缺乏明确的分配依据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效率较低且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难以从根本上缓解税收归属与实际税源之间的错配问题。
为缓解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分配机制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考虑建立更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消费贡献的补偿机制,以引导地方政府优化发展导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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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增值税分配改革对优化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的启示
欧洲是增值税的发源地,欧盟成员国均实行增值税。在过去三十多年中,欧盟为适应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持续推动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的转型,根本原因在于欧盟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跨境贸易形态的持续演变。特别是远程服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生产—销售”链条的地理边界,使原本以生产地为基础的征税模式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消费地点。
欧盟增值税改革历程大致经历了制度奠基、过渡性制度确立与探索、消费地原则确立与制度转型,以及确定性增值税制度构建四个阶段。
随着“单一市场计划”的推进,欧盟逐步引入消费地原则,并开始尝试通过集中清算、电子申报等方式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归属,以“过渡性增值税制度”作为折中选择——即在B2B货物贸易中适用消费地原则,而在其他交易类型中继续沿用生产地原则。
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在电子商务以及跨境服务贸易迅猛发展的倒逼之下,欧盟逐步通过技术手段引入“一站式申报机制”(OSS),并明确在未来的“确定性增值税制度”中,所有跨境交易均由出口商申报、按消费地税率征税、税收归属于消费国,最终实现了征税原则的高度一致性。
事实上,欧盟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比我国更大,但经过制度探索,依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我国进行增值税分配机制改革的优势还是较为明显的:一是在地区协同方面,不存在税率不统一或者地区间不信任的瓶颈;二是过去欧盟由于技术限制而无法落地的征管体系,在现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条件下已不是无法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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