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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来要一条死路走到底?,黄德新简介

时间:2025-07-24 11:50 作者:叶家十二

黄德来要一条死路走到底?,黄德新简介

  针对因被国安委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而被选管会宣布取消候选资格的「澳门创建民生力量」原第一候选人黄德来,声称有包括选管会等机关单位人士此前劝他们主动「退选」的行为,选管会主席盛锐敏前日响应强调,相关言论与事实不符,甚至已可构成诽谤,又或抹黑选举工作,选管会予以讉责,并且保留追究有关不实言论的法律权利。

  盛锐敏主席已经是「有话在先」。如果黄德来继续像七月十五日以来那样上窜下跳,乱噏廿四,选管会就有权控告其涉嫌诽谤罪,而且因为是针对选管会的公权力机关所为,因而依照澳门特区《刑法典》及《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加码」为「加重诽谤罪」,倘法院依法判决其罪名成立并终审定谳,那他就只有是等着「洗定箩柚」去「叹监饭」了。

  其实,就以黄德来这一个星期以来的种种言行来说,就已经是触犯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法》、《立法会选举法》、《刑法典》等系列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名字「德来」,其实是「德薄痞来」,其政治前景已经「黄」了。

  实际上,黄德来自称为「博士」,就应当要具有博士的专业知识才能;其既然要参加选举立法会议员,就应当对作为澳门特区唯一立法机关的立法会的性质、功能等具有专业性的认识;但遗憾的是,他无论是在七月十六日之前或后的种种言论,都与其「博士」的应有定位完全挂不上号,甚至是南辕北辙。

  其一,《立法会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文规定,「针对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基于上款所指意见书而作出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决定,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而黄德来却是纠集了几个人,以「示威造势」的模式向选管会递交上诉书,及要求取回保证金。而选管会虽然依法退回二万五千元的保证金,但更是依法驳回其上诉。

  黄德来其实是「诈傻扮懵」、「扮猪食老虎」。他在上诉信中声称,虽然《立法会选举法》中列明经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后不得提出声明异议或上诉,但根据《行政程序法典》,当事人有权获知理由之原则,选管会应该传达国安委判断澳门创建民生「不拥护」、「不效忠」的具体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使用逻辑。颇有要「倒打一耙」、「反咬一口」的「气概」,拉着《行政程序法典》的大旗当虎皮,要迫使选管会违反《立法会选举法》,泄露国安委认定「澳门创建民生力量」为「不拥护」、「不效忠」的缘由。

  然而,不要说是《立法会选举法》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选管会根据国安委的资格审查而做出的「DQ」决定,不能提出上诉,而且国安委的审查情况是属于机密了,就说是按照法理学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黄德来都不能以《行政程序法典》来「说事」。

  实际上,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方面,虽然《行政程序法典》和《维护国家安全法》和《立法会选举法》都是属于法律,但《维护国家安全法》和《立法会选举法》都是属于「宪制性」法律的层级,高于属于行政性法律的《行政程序法典》,因而《行政程序法典》必须服从《维护国家安全法》和《立法会选举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若果有两项法律适用于同一个处境时,管辖特定范畴的法例(特别法)应优先和凌驾于仅管辖一般事务的法例(一般法)。换句话说,特别法因为针对性更强,条文更具体,所以在适用上会优于适用范围较广泛的一般法。这是为了确保法律适用更精准,避免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及为使法律的适用更具效率,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适用程序。而《维护国家安全法》和《立法会选举法》是属于特别法,因而在特殊情况下的某些情况,不适用作为普通法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某些规定。

  其二,黄德来要求选管会公布国安委认定「澳门创建民生力量」为「不拥护」、「不效忠」的具体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使用逻辑,这就不但是抵触《立法会选举法》有关国安委的审查必须保密的规定,而且更是要迫使选管会做出违法行为的「阳谋」。但遭到选管会识破,选管会更是坚守法律及坚持原则,公开拒绝了黄德来的违法诉求。

  其三,黄德来已经涉嫌诽谤选管会以至国安委,而且因为国安委和选管会都是属于公权力机关,因而按照《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可以加控「加重诽谤罪」。

  实际上,在选管会依照国安委的审查结果宣布「DQ」「澳门创建民生力量」的黄德来、梁小玉、谢明霖、周志辉、魏家凤、冯启豪等六名参选人的参选资格后,黄德来连日来向多家本澳传媒称,本届澳门参选制度存在「黑暗」与「不公」,并透露在七月十五日前的约一星期内,有多方人士曾私下接触其团队,包括人大代表、选管会成员、内地国安及其它权力机关人士,要求他们「自愿退选」,否则将面临严重后果,最终导致「不愉快结果」。

  黄德来声称选管会成员对其实施「劝退」,其用意极为阴险,就是要营造选管会「行政不公」的形象,「唱衰」澳门特区的政治生活,「唱衰」国安委和选管会,「唱衰」确立「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澳门立法会选举的全过程。

  而且还有一个「陷阱」,就是暗示国安委在向选管会提交审查结果之前,就已经向选管会「泄露」了审查结果,因而才有黄德来所诬称的「在七月十五日前的约一星期内」,选管会成员要求其「退选」的「情况。这简直是要把国安委和选管会推向火堆上烧烤。是可忍,孰不可忍?!

  其四,黄德来声称,「澳门创建民生力量」全体参选人被「DQ」,是属于「连坐」的做法。因而有记者「有样学样」,在选管会的新闻发布会上质问,《立法会选举法》中哪项条文规定一名候选人不符规定就代表整个候选名单都被取消资格?其实,这如果不是不懂装懂、自以为其的话,就是故意以此来抹黑澳门特区的选举制度及国安委、选管会的决定。

  实际上,澳门特区的选举制度是使用属于比例代表制的「汉迪比例法」(后来改为「改良汉迪比例法」),这是源于欧洲大陆的多党政治制度,因而也由实行多党制的葡国引入澳门地区。而包括「汉迪比例法」在内的比例代表制,是针对政党政治的「名单制」,由政党提出候选人名单,选民投票给某个政党,而不是直接投票给候选人。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反映社会的多元意见,确保较小的政党和不同的社会群体也能在议会中获得代表,使议会更能反映社会的真实面貌;缺点则是可能造成议会小党林立,影响议事效率,甚至可能导致政府不稳定。

  而在澳门的选举实践中,在一九八四年向华人居民开放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前,立法会直接选举的六个议席,就是由与葡国政党挂钩甚至就索性是其在澳门的支部的「公民团体」所垄断。澳门回归祖国后,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将「公民团体」改为「政治社团」,继续有权直接向选管会提名候选人,只不过是一直没有「政治社团」行使其权利。

  因此,整个提名委员会的参选人被「DQ」资格,就是比例代表制的特色体现。而黄德来却提出如此幼稚的问题,反过来印证其参选立法会,是「没有那个金刚钻,却要揽瓷器活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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