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松成、龙玉、陈玺:通过税制改革提高地方政府促消费的积极性,盛松成司长对7.9降准的点评
大力提振消费是全面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置于政府主要工作之首。
对于地方经济工作而言,增加投资的可控性更强,而提振消费更像是“推绳子”,往往需要市场的配合,尤其是在居民部门消费倾向较弱的情况下,难度更大。应重视地方政府对促进消费的积极性,因为这会直接影响有关促消费政策的落实和成效。
我们认为,可以从财税制度层面着力,建立地方政府促进消费的良性激励机制。这从长期看,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充分释放我国统一大市场潜力。
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前四大税种。其中,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对地方税收的贡献最大。而随着国家逐步推动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消费税则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的增量收入来源。因此,提振消费的财税改革应主要考虑从增值税和消费税入手。2024年,我国税收收入17.5万亿元,其中增值税6.67万亿元(占全部税收的38%),消费税1.65万亿元(占全部税收的9%)。
一是在增值税分配方式上更加侧重向消费地进行转移支付,同时提高转移支付的精准性;
二是加快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通过消费税改革推动绿色、智能、健康等新兴消费领域发展,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
一、进一步释放我国消费潜力可能面临财税制度的制约
此外,平台经济发展也为增值税的合理分配带来挑战。平台经济模式下,一方面,生产地和消费地分离的情况更加显著,另一方面,消费行为分散但税收集中在平台注册地(多为发达地区),更是给地区间增值税横向分配的不合理带来双重压力。
二是地方发展模式重投资、轻消费,加剧产能过剩,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
由于税收与生产规模挂钩,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可直接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地方政府因此更倾向于支持企业“做大”而非“做强”,容易造成低端产能过剩与高端产能不足并存的局面。并且,受制于现有激励结构,地方政府普遍缺乏培育消费市场的积极性,而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恰恰是引导有效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缓解生产地原则下增值税分配机制产生的负面效应,需要考虑建立更为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消费贡献的补偿机制,以引导地方政府优化发展导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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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增值税分配改革对优化我国增值税分配机制的启示
欧洲是增值税的发源地,欧盟成员国均实行增值税。在过去三十多年中,欧盟为适应统一市场建设的需要,持续推动内部跨境增值税制度从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的转型,根本原因在于欧盟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跨境贸易形态的持续演变。特别是远程服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生产—销售”链条的地理边界,使原本以生产地为基础的征税模式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消费地点。
在欧盟一体化初期,跨境货物和服务贸易日益频繁,但成员国对税收主权的高度敏感使得彻底推行统一制度难度较大,采取了生产地原则作为基本征税逻辑。这种安排在成员国关系相对松散、边境尚未完全开放阶段,有助于税收征管稳定,顺应了各国政府对控制本国财政收入来源的诉求。
随着“单一市场计划”的推进,欧盟逐步引入消费地原则,并开始尝试通过集中清算、电子申报等方式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归属,以“过渡性增值税制度”作为折中选择——即在B2B货物贸易中适用消费地原则,而在其他交易类型中继续沿用生产地原则。
事实上,欧盟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比我国更大,但经过制度探索,依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我国进行增值税分配机制改革的优势还是较为明显的:一是在地区协同方面,不存在税率不统一或者地区间不信任的瓶颈;二是过去欧盟由于技术限制而无法落地的征管体系,在现今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条件下已不是无法克服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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