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7 07:46 作者:一笑了余生
证监会:5万元以内小额遗产继承可免公证,五万以下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以下为通知全文:
证监办发〔2025〕89号
一、符合条件的已故投资者的继承人,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继承已故投资者的小额遗产,相关机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一)已故投资者和申请人均应为境内自然人,且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已身故的材料;
(二)申请人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当提供已故投资者的公证遗嘱。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参考样本附后)。
四、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五、经审查确认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已故投资者的账户交易密码重置,由申请人卖出或赎回账户资产。因证券停牌、金融产品未到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卖出的、无法赎回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八、业务办理完成后,已故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产品账户无余额/份额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注销相关账户。
九、存在以下情形的,接受申请的机构有权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并做好解释说明:
(一)已故投资者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受到限制的;
(二)继承人之间对已故投资者遗产分配存在纠纷的;
(三)接受申请的机构评估认为办理相关业务存在风险的。
十二、对于由适用本通知办理的小额遗产继承业务引起的投诉、经济损失,业务办理人员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可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分别规范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非交易过户、资金提取相关业务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十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可以调整第二条规定的小额遗产金额标准。
境外个人包括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港澳台同胞,持外籍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持中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件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本通知自2025年7月25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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